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关于发布
《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
中建监协[2014]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监理协会,有关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各专业分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建设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以及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经2014年1月7日召开的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各地方、行业建设监理协会和专业分会请将落实情况于2014年10月报协会行业发展部。
附件: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2014年1月10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附件:
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建设,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推进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自律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规范服务行为,廉洁执业,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及配合有关调查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成立行业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引导地方和行业协会探索建立健全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体系。
第二章监理单位
第五条 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或挂靠承揽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转让监理业务。
第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规范服务收费,不得低于国家指导价承揽监理业务。
第八条 依法依规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虚假合同或附加条款。
第九条 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和设施,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 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廉洁执业教育,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健全服务质量考评体系。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二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监理人员行为准则,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参建各方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涂改监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遵守保密规定,履行监理工程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诚实守信,廉洁执业,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遵守本公约的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视情况给予奖励:
(一)宣传报道;
(二)通报表扬;
(三)给予奖励;
(四)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通报整改;
(三)撤消会员资格;
(四)给予处罚;
(五)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地方监理协会、行业协会(分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非会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参照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