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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亭政办发〔2016〕48号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亭政办发〔20164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盐城环保科技城、亭湖经济开发区、新洋经济区、盐城农副产品加工交易园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盐城市亭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所有投资项目,包括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八个方面:(一)公共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公共财政预算其它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五)由政府承诺还款或者需区财政兜底的借款资金及利用国债资金;(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八)政府以土地使用权等资源、资产作价出资。
第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向上级部门报批;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备案、概算评审、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性监督;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区国土、环保、住建、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投融资平台要按照量入为出、节省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以及年初经区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确定和申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申报无资金来源或者超自身承担能力、突破年初融资计划的项目。列入区政府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办理项目备案、立项和概算评审工作。未列入区政府年度计划的,各地、各部门(不包括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自行安排的总投资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项目备案、立项和概算评审工作。
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自行安排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办理项目备案、立项和概算评审工作。
未经区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安排项目建设。
第五条 国家、省、市财政投资的项目,经区财政局备案后,直接办理立项和概算评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须调整的,由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原渠道报送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区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备案和概算评审。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不得进入下一项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应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除附有国家、省、市规定的支持性文件和材料外,还要附区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区领导批示等材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规定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国家、省、市、区规定的支持性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10%以上,建筑面积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以上,或其它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区发改委依据文件和纪要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审查。各地、各部门总投资50万元以上(环保科技城、亭湖新区、新洋经济区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须由区财政局组织概算评审,评审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作为区发改委项目审批、责任主体编制项目预算、组织招投标的依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得办理土地预审,不得领取环评和能评批复;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正式用地手续,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预算审查和办理正式拨款手续。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统一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无范本的,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使用自定的范本。招标文件由项目责任主体根据要求提交,由区住建局牵头监管。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区审计局审核。工程招投标管理主要包括:
1、30万元以下零星工程和10万元以下服务项目,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方式。
2、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询价等服务费用单项合同在10-30万元、设备或材料采购在10-50万元、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2000平方米的,在区内公开招标。
3、无特殊情况和客观条件制约,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市招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①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上;②设备或材料采购在50万元以上;③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特殊原因改为其他方式的,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责任主体不得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付款比例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0%。项目一审结束后,整个工程累计付款不超过一审价的60%。如无二审,则剩余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如需进行二审,二审结束前整个工程累计付款不得超过一审价的80%。质保期内预留5%保证金。
绿化工程付款比例一般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当年支付工程款不超过合同价的30%;第二年工程款最多付至合同价的60%(一年绿化养护期满,苗木成活率达到98%以上。如果低于98%,按比例扣除应付款项,并根据情况规定施工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第三年工程款最多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0%[第一、第二年足年,苗木长势良好,保存率(苗木栽植后成活两年以上的株数占总栽植株数的百分数)达到95%以上。如果低于95%,按比例扣除应付款项,并根据情况规定施工单位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上述按比例扣除款项在补植到位并达到两年养护期成活后再予支付。 
涉及设备或抢险救灾特殊工程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付款比例。
第五章 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合同起草、拟定、审查及履行等工作。订立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同时,要对合同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审查。合同订立要严格遵循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事项,其中实施跟踪审计项目合同需报区审计局审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为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必须明确承包方领取工程款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注明承包方工程款领取必须由招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本人到发包方指定地点办理手续,承包方单位名称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资料。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主体对施工全程负责组织管理,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达到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廉政建设等管理目标。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和设计单位会商,跟踪审计单位到场监督,通过“联系单”提出,经批准后实施。联系单要说明事由、方案、部位、数量和预算及其他索赔事项等。签证一般适时确认,原件各方自我保存,超过14日不得补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由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等单位依法组织;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项目所在大块)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主管。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重点抓好概算评审,概算未经区财政局评审,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项。同时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须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的论证,编制合理的项目概算。项目概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概算经审定批复后,项目责任主体应努力节约使用财政资金,严格遵守“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的规模或投资总额增加幅度超过10%的,须报请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审查备案,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应遵循“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项目责任主体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制定资金拨付计划。
           第二十五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深度不够或玩忽职守等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监理、代建、建设等各方共同确认,分清责任后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市级以上部门拨付补助资金的项目,优先执行市级以上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凡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实行必审制度,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抽审制。其中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或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热点项目,要安排全程跟踪审计或绩效审计;对一般项目直接实施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主体必须依法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项目责任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9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特殊公共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第二十九条 审计费用支出标准:施工单位结算报审时,核减率在5%(含5%)以内的部分,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核减率在5%-10%(含10%),则其超出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率超出10%,则该工程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如有二审,二审核减率超过一审审定价2%部分的审计费用,相应扣减一审审计费用。以上规定列入相应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三十 区财政局根据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核定国有资产。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主体负责人和经办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政府投资项目责任主体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以及有其他违反审批程序行为的,要根据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实行责任追究。财政资金管理和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督部门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概算约束,对超概算严重、性质恶劣以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标准、超付资金的,将追究项目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