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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建筑工地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劣质建材的通知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劣质建材的通知
 盐建建筑〔2016〕3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地条钢”劣质建材的生产使用,导致钢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污染生态环境,为建筑工程埋下事故隐患,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9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的通知》(盐政传发〔2016〕24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钢材使用,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地条钢”是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熔化、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其直径、强度等均难以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隐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单位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法使用“地条钢”劣质建筑材料对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严重危害性,提高认识,迅速行动,坚决禁止建筑工地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劣质建材。
  二、全面排查,落实整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场钢材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劣质建筑材料的工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和部、省、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工程参建主体责任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相关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及时上报并向社会曝光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依法追查“地条钢”的生产销售源头。
  三、多方联动,加强监管。各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采购使用建筑钢材,材料进场时应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报送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应对钢材质保资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检查,对现场原材进行表观质量检验并见证取样,见证取样的试件报送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在建工程的钢材制品检测活动,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的钢材应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监督检查,对非法采购使用“地条钢”劣质建材的建筑工程,及时要求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坚决禁止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劣质建筑材料进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
  四、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明确专人做好“地条钢”劣质建筑用材专项整治活动信息报送工作,确保相关信息报送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请各地于8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报送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盐城市毓龙东路15号,联系人:王进,联系电话:88290387,邮箱363334568@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销售的通知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