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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异议)处理的通知

 

盐建招投〔2016〕1号
各县(市、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中心),射阳县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异议)的处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高效进行,现就规范投诉(异议)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异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异议),不得借投诉(异议)之名进行敲诈勒索,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投诉(异议)主体应当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法定投诉(异议)主体之外的单位或自然人投诉(异议)的,投诉(异议)处理单位应不予受理。投诉(异议)人应当向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异议),不应同时向多单位投诉(异议)。在有权单位作出投诉(异议)处理决定之前,不应越级向上级部门投诉(异议)。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异议)的,应就其与招标项目存在利害关系进行举证。
 
三、投诉书形式要件应合法、有效,内容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异议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受理并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送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备查。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否则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
 
四、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权限包含投诉(异议)内容的,投诉书必须由该代理人提交。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核验其身份。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及近六个月社会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
 
五、投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相关单位可不予受理。超出法定期限后,投诉(异议)人不得提出新的主张,但可以就法定期限内提出的投诉(异议)提交新的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投诉(异议)处理结束后,经招标人同意并报监管机关存档,中标候选人及异议人(投诉人)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中标候选人及投诉人(异议人)投标项目负责人备案信息在诚信库中锁定,不得用于投标。上述措施应在招标文件中作相应约定。
 
七、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机关应当予以驳回。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投诉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诉处理结束后,招标人根据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扣减相应数额,确认应予退还保证金的数额,并经监管机关存档后,办理退款手续。  
 
八、对恶意投诉(异议)的、利用保密信息投诉的及投诉(异议)不实的投诉行为定期予以通报。未实行信用分的,自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其所有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项目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该措施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定。实行信用分的,按规定扣减信用分。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