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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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第三中学新教学楼加固工程

盐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一、盐城市第三中学负责实施的新教学楼加固工程已经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工程建设资金财政拨款、已落实。现该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承包人。

二、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三、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申请人须进行网上注册后方可参加该工程投标。

四、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盐城市第三中学新教学楼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盐城市第三中学内。

(3)工程规模:加固改造,建筑面积约3160㎡,工程造价约 350万元。

(4)发包方式:包工包料。

(5)质量标准: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工期要求:工期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五、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招标内容为:

拆除、加固、修缮和改造等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施工,详细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文件为准。

六、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及要求

1、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或特种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质和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须提供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3、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无在建工程,如发生投诉或反映,被反映人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书面证明。

4、投标人须保证投标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报名时,投标人应提供拟报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等不少于 3 人】与本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自2011年7月~2011年12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

5、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来(2008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施工过1项房屋修缮加固工程,合同总价达100万元以上,且质量获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并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备案的类似工程业绩[业绩材料至少应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承发包合同原件、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中标通知书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章印或附与中标通知书中项目相对应的项目合同备案表,且备案表上有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加盖备案章。工程造价须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须反映]。上述业绩非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本次招标招标人一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

7、招标人坚决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如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8、投标报名人有不良行为的,在公示期间招标人拒绝其投标报名。

七、1、本工程采用 “资格后审 ” 全数入围的办法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时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投标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开标前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2、申请人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将提请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八、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附后)。

九、投标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办法:

投标申请人须登入盐城市招投标会员系统(http://218.92.169.146/ychy/)进行网上报名注册,逾时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本公告网上报名注册的时间“自2012年4 月9日下午16:00至2012年4月16日下午16:00”(如在投标报名注册截止时间前未进行企业信息入库,将导致无法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2012年4月9日下午16:00至2012年4月18日下午16:00”。已完成网上报名注册的投标申请人凭已完成网上报名注册的打印回执单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到盐城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盐城市鹿鸣路6号三楼)招标文件发售窗口购买(联系电话:88197300)。

十、本工程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诚信保证金(含投标保证金,下同)数额为人民币拾捌万元整。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前将投标诚信保证金从投标人本单位的基本账户上直接转(汇)至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帐户(收款单位: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户银行:盐城市建行榆河分理处, 帐号:32001733936059372133,联系电话:0515-88587321),投标诚信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或电汇方式,投标诚信保证金汇出单位应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诚信保证金退还时间:未中标的企业缴纳的诚信保证金在开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投标人;非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的诚信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诚信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但仍存于盐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账户中,接受市招标办和专业招标办监督。

中标人诚信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单位进场后,凭招标人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情况反馈表和施工进度情况说明,经专业招标办备案后,按施工进度给投标人分期办理相应比例的诚信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项目竣工验收前,退还诚信保证金总额的90%,其余10%竣工验收通过后予以退还。

未交诚信保证金,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十一、投标人有违反《盐城市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中规定情形的,招标人将拒绝投标报名。

十二、本工程严禁挂靠、转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的,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十三、盐城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投诉电话:0515-83080019。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投诉电话:0515-88587313

 

建设单位(签章):盐城市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人:朱加盛

联系电话:15351508978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东仓路32号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盐城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章):

联系人:童万春

联系电话:0515-85501188

地址:市毓龙东路12号四楼

2012年4月9日

 

 

 

 

 

 

 

 

 

 

 

附件:

评标办法

 

盐城市第三中学新教学楼加固工程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由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照由低至高推荐有排序的 三 名中标侯选人。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的同时,亦适用《盐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通用评标规则》的有关规定。

一、评标办法

本工程评标工作按以下 (一)、(二)、(三)、(四)项顺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对照招标文件资格后审要求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评审。

审查以投标人提供的: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2、二级及其以上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须提供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或临时执业证书原件);

3、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原件;

4、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含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等不少于 3 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自2011年7月~2011年12月连续6个月在本单位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的养老保险原件(如提供的是养老保险手册,须附有效期内的缴费清单;如提供的是劳动保险部门证明,须有名单并注明缴费起止期间);

5、符合公告要求的业绩材料原件。

评标委员会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未提交上述原件资料或原件资料不全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二)符合性评审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承诺招标文件中的工期、质量要求。符合以上条件者予以通过。

(三)技术性评审

对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标书进行技术性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有针对性。包括以下几方面: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管理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如缺大项者,不予通过。

(四)商务性评审

对通过技术性评审和符合性评审的标书进行商务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投标人的报价符合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要求,且经评审不低于成本。

2、投标人的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的 95 %。

4、投标文件未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数量、计量单位、《其他项目清单计价与汇总表》中暂估金额和暂估价格的材料单价;未改变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费和规费等不能改变的内容(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②规费,③税费等不可竞争费用)。

上述1至4项按顺序进行评审,前一项未通过的不参与下一项的评审,不符合上述1至4任意一项要求的,不予通过商务性评审,未通过商务性评审的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其它

1、本办法未述及的事宜,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处置。

2 、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现《盐城市廉政准入规定》限制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废标处置。

3、经审查为虚假材料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作废标处理。